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被告 陳志銘
張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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