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告 薛玉珍 被告 陳富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又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故原告前就本件聲請調解所繳調解之聲請費參仟元,應予扣抵,而僅應繳納其餘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肆佰元(計算式:60,400元-3,000元=57,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伍萬柒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