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告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潘秋棻 (董事長)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4年3月26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