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吳中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環源科技有限公司陳勝杰陳忠正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環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2」,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北市,另查債務人陳勝杰、陳忠正之戶籍地址均在台中市大里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