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21號聲請人許買相對人峯德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編號7張許買之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編號7許買之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