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經減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12.28至│95.12.13│96.01.18││年月日│96.01.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3343號│第5160號│第516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7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05│96.09.11│96.09.11│├─┼─────────┼──────────┼──────────┼──────────┤│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7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30│96.09.27│96.09.27│├─┴─────────┼──────────┼──────────┼──────────┤│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4353號│5538號│5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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