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戒治所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1年5月初某日│81年3月12日後某日起至81年5││││月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146號等│度偵字第8146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2598號│81年度訴字第1608號││├────┼─────────────┼─────────────┤││判決日期│82年1月28日│81年9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2598號│81年度訴字第1608號││├────┼─────────────┼─────────────┤││確定日期│82年1月28日│81年9月15日後某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