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確定,各該犯罪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修正前規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3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當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2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3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21│95年3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21│││日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2937號等│度毒偵字第2937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日期│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確定日期│96年7月6日│96年6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公權期間│算1日│算1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