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債權人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輝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胡輝登之證明。『請提出列債務人胡輝登且已對債務人胡輝登之最新戶籍地址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之郵務回執欄正本到院。』」,該通知已於104年9月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煒勳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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