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交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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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交簡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莉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童莉斐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被告在未
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嫌前自首並表示願接
受裁判,有職務報告、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經此案科
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4、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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