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銘麒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