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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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附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字第40號原告乙○○
樓送達代收人 葛昱華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川富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