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遭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95年度催字第7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玉山銀行前│000000000000│33,611元│95年6月24日│AG0000000│││││鎮分行│6│││││├──┼──────┼─────┼──────┼────────┼───────┼──────┼───┤│002│甲○○│玉山銀行前│000000000000│66,010元│95年5月25日│AG0000000│││││鎮分行│6│││││└──┴──────┴─────┴──────┴────────┴───────┴──────┴───┘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