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告 朱清淵

張麗珍

被告 簡子清

統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生

上列被告簡子清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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