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池源崇
高玉蘭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告 張保忠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字第77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保忠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