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歐陽菁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管理人所提出之聲請人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並已發款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