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告 陳黎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被告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裕
訴訟代理人 涂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庭後具狀表示本件支票係訴外人 羅浩文 所盜蓋等情,業經羅浩文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自陳明確,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傳喚羅浩文到庭作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