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告 陳黎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被告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裕

訴訟代理人 涂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庭後具狀表示本件支票係訴外人 羅浩文 所盜蓋等情,業經羅浩文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自陳明確,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傳喚羅浩文到庭作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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