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 丸八 屏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祉 被告 曹秀杏
何萬源 何添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7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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