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8年3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98年3月27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