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他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他調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分配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65,7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需補繳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