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 陳石明 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5年度抗字第35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抗告人陳石明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向監察院陳情,因尚有諸多疑點有待釐清,且為將審理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證物之勘驗及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監察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許可自費交付鈞院就105年度抗字第351號偽造文書案件於105年8月8日當日法庭開庭之全程錄音錄影光碟1份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自訴之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10日以105年度審自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後,本院業於105年12月6日以105年度抗字第35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於107年5月24日始提起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