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29號
原告 蔡哲軒
訴訟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官庭園第一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鳳救字第3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