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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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巷0號之2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經合格翻譯人員翻譯如附件所示民事起訴狀、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庭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泰國文翻譯本各2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被告為泰國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為應於外國為送達被告之訴訟,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應將本件起訴狀、受訴法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送達被告,以利被告從容應訴,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要件。惟原告起訴並未檢附起訴狀之泰國文翻譯本,故原告之訴不備要件而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之泰國文翻譯本2份,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易佩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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