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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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惠蓉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惠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並陳報其所領取勞工保險退休金,已用於對民間債權人清償債務云云,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8日當庭訊問,關於此部分事實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聲請人仍然沒有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見本院卷第178頁)。
(二)本院另於109年5月8日當庭訊問當庭提示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聲請人說明,上面記載的收入是什麼,聲請人表示是股息,本院另詢問:股票都已經處分掉了嗎?聲請人答以:協商時都讓銀行扣除了云云,本院追問:什麼是扣除?聲請人又回答:於前置協商時,華南銀行請聲請人去集保中心申請所有股票的清單,交給華南銀行,協商完股票聲請人也不知道去哪裡了云云,聲請人代理人則補充,會在一個月內陳報聲請人處分名下股票之情形(見本院卷第178、179頁),然聲請人至今都沒有陳報。
(三)綜上,聲請人違反報告義務,本院因此無法確知其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也難以判斷是否符合准予開始清算程序的要件,只能依前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