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救字第3號聲請人 嚴陳 阿妹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法扶)相對人 嚴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