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惠蓉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就聲請人名下股票種類、數額及現有價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所領取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及至今所餘金額,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6年6月至108年5月間各項必要支出之費用單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