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非駕業務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