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附民原告 鄭嘉賢 附民被告 蔡侑庭 上列被告蔡侑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