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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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家寶義務辯護人劉致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家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程家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依共犯之供述及卷內證據,足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此伴隨被告逃匿審判之可能性甚大,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裁定羈押。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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