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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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宗塘律師
傅美櫻律師 李宗貴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蔡淑文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丙○○、乙○○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6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