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99號聲請人甲○○即原告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96年2月27日聲請被告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對於本院所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即視為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茲因原告尚須補正裁判費用差額新臺幣(下同)17,325元,經本院96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其未依限補正,本院旋於96年8月6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於同日公告主文,並於96年8月13日上午10時20分送達原告,原告於當日下午2時10分始繳納該17,325元,有裁定書、主文公告、送達證書及繳費收據在卷可稽,原告繳納時,已無訴訟繫屬本院,其所繳納之裁判費,係屬溢收費用,茲依首揭規定,裁定退還上開款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素卿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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