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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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辰○○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寅○○
卯○○之承受訴訟人
子○○
號丁○○丙○○
號3樓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見和 律師被告庚○○
0之6癸○○○乙○○辛○○壬○○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