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嘉均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賴麗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家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1
2元,總清償金額360,864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9.02%。嗣經本院於106年7月18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司執消債更150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到51.79%【計算式:(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47)+(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0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3
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5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5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17)=51.79】,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經查:㈠債務人自陳其現於禾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平均
每月收入約為21,000元,加班時數每月不一,每月可領取之加班費數額不一,平均每月約1,20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及禾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504元、健保費676元、福利金105元,爰以21,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21000)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前配偶 張勝雄 育有一子張○雯(00年00月生),
現仍就讀大學未有任何收入,有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其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
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須分擔5,724元【計算式:11448÷2=5724】,爰以每月5,724元列計債務人應分擔扶養之費用。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0,264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參酌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其數額僅略高於該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以前揭收支數額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計算式:00000-0000-00000=5012】。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012元,││2.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9.02%││5.債務總金額:3,999,580元。││6.清償總金額:360,864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台灣金聯資產管理│258,929│324│23,328│││股份有限公司││││├──┼────────┼──────┼─────┼──────┤│2│長鑫資產管理股份│641,000│804│57,888│││有限公司││││├──┼────────┼──────┼─────┼──────┤│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93,048│618│44,496│││股份有限公司││││├──┼────────┼──────┼─────┼──────┤│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83,314│230│16,560│││公司││││├──┼────────┼──────┼─────┼──────┤│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329,674│413│29,736│││有限公司││││├──┼────────┼──────┼─────┼──────┤│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372,408│467│33,624│││公司││││├──┼────────┼──────┼─────┼──────┤│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48,603│312│22,464│││公司││││├──┼────────┼──────┼─────┼──────┤│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40,832│427│30,744│││股份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88,047│611│43,992│││股份有限公司││││├──┼────────┼──────┼─────┼──────┤│1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6,994│9│648│││公司││││├──┼────────┼──────┼─────┼──────┤│1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47,143│184│13,248│││有限公司││││├──┼────────┼──────┼─────┼──────┤│1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84,280│231│16,632│││有限公司││││├──┼────────┼──────┼─────┼──────┤│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5,308│382│27,504│││股份有限公司││││├──┼────────┼──────┼─────┼──────┤│││││││總計││3,999,580│5,012│36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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