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1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大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111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111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167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23、225頁)等件為憑。依首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