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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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北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証據部分應補充「護照、中華民國簽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