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由具保人乙○○出具二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臨時收據、保證金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一紙在卷可稽,而可認定。
二、茲因被告逃匿,且具保人亦未遵期攜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卷附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共六份、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各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中檢惠忠九六助二六○字第○二七○七三號函(內容略以:無法拘提到案)暨檢送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分一偵字第○九六○○○八四七八號函(內容略以:拘提地址現為停車場,鄰居表示被告行蹤不明)、拘票各一紙暨拘提現場照片二幀、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定亞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