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乙○○
1、2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 周宗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提出之約定條款內容所示,債權金額於新臺幣100,001元(含)至200,000元(含)之違約金有為新臺幣1,250元又有為新臺幣3,000元等二者,請具狀釋明之何者為正確金額。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