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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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內亂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二號
原告寅○○被告未○○
地○○天○○午○○丑○○庚○○戌○○壬○○癸○○酉○○子○○戊○○
丁○巳○○亥○○辛○○
辰○申○○乙○○丙○○
甲○卯○○宇○○己○○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監察院審計長右原告因自訴被告等犯內亂等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法律上無得在第三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是在第三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即為不合法,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本件原告寅○○前自訴被告未○○等犯內亂等罪案件,早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七二號)。乃原告竟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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