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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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丁○○
己○○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被上訴人戊○○
丙○○甲○○ 楊碧貞 即楊宛乙○○右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二人給付及其假執行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丁○○、己○○二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且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