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721號債權人 謝宗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新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資料影本),因台端所附三張收據簽收人非債務人楊新美。
㈡提出兆大獎彩券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㈢提出編號341之清晰簽收單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