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13號聲請人 洪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招明周麗敏汪亭佑汪宗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應提出票載各長期照顧中心(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或組織報備證明等相關文件,及其各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明本件發票人究係為各長期照顧中心?亦或為各相對人(汪招明、周麗敏、汪亭佑、汪宗佑)?
三、請提出相對人汪招明、周麗敏、汪亭佑、汪宗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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