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07號聲請人 曾憲雄 相對人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6年6月26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下同)117,602元達成和解」,其中105,822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7月14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等)以新臺幣(下同)117,602元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於106年8月14日匯入勞方領薪資帳戶內。」等情,業據提出106年6月2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105,822元未給付,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就上開相對人未給付之數額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已給付之數額部分,則無理由,聲請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