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鴻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明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11月1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00年3月11日10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因其配偶 蘇瑩如 之祖母即告訴人蘇劉隨(起訴書漏未記載:二人為直系姻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要求被告李明鴻出門工作,而起爭執,其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壁燈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上臂挫傷及瘀青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告訴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起訴書疏未論以此罪名,應予補充)。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100年11月28日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聲明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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