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8日、99│99年9月28日││││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710號、第247│第28359號││││9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7│100年度易字第595│││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2月9日│100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7│100年度易字第595│││判決││號│號│││├────┼────────┼────────┼────────┤││判決│100年3月14日│100年5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