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6號聲請人 曾樹枝 相對人 劉翁呈 (原名 劉金典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高雄地方法院82年度全字第67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由高雄地方法院82年度執全字第520號事件受理,聲請人並依該裁定為相對人提供擔保新台幣73,000元,有高雄地方法院82年度存字第1882號提存書可稽。而聲請人現因欲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且分別於民國105年1月19日、2月15日(註: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狀誤載為2月19日)向相對人前設籍地址、及現設籍地址寄發高雄新興郵局第92、216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因假扣押執行受有損害,請於文到20日內行使權利等事宜,但各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查無此人退回,爰依法聲請裁定准就高雄新興郵局第216號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高雄新興郵局第216號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封面、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其迄今仍設籍於「金門縣金湖鎮小徑48號」,並未遷移,從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現設籍地址寄發之高雄新興郵局第216號存證信函,既經以查無此人退回,則聲請人主張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堪予採認,是其聲請就高雄新興郵局第216號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件:高雄新興郵局第216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