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蔡秉圻 法定代理人 蔡佳培 兼法定代理人 楊宛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雪芬 、 曲先莊 、 楊芳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