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梁翊瑄許耀隆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對債務人梁翊瑄等3人之請求,是否僅限於繼承許耀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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