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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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
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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