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七一二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一一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提起本件上訴,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本院念其素行尚佳,因一時衝動,致罹刑章,犯後已知所悔悟,並經告訴人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已與上訴人達成和解,願意給上訴人一個機會等語(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檢察官亦於本院九十九年二月四日審理時表示上訴人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對上訴人求處緩刑(本院九十九年二月四日審判筆錄參照)。
是上訴人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上訴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憲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原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6段100號3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散佈文字誹謗罪五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5罪;而該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屬數罪併罰,應分別論處,再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拘役20日,並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再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調偵字第1154號被告甲○○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6段1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其弟 黃如忠 與乙○○有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在「無名小站」個人部落格上(帳號pilicat0911,網址:www.wretch.cc/blog/pilicat0911),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且於文章內容或回覆網友留言中稱文章中所提及之人為綽號「寶寶」、姓「楊」之人,並將乙○○之個人網頁網址轉寄給他人,以此方式影射綽號「寶寶」之乙○○曾經墮過胎、為不用錢之妓女、爛底的女人、破麻、畜牲等言論,足以毀損乙○○之名譽,嗣經乙○○於民國98年2月間上網瀏覽該網頁,而於同年4月間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三)無名小站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上開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檢察官王惟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日期│文章標題│內容│├──┼──────┼──────┼──────────────────────┤│1│98年2月26日│最佳女主角(│…男女本來就是有意才會在一起,被講的男女在一││││18禁)│起就像是不用錢的妓女,靠,妳自己也是個女生吧│││││,這話真不像是從一個女生嘴巴說出來的,講難聽│││││點,那妳不就是妳媽那個老妓女生出妳這個小妓女│││││的嗎?…來我家哭,說妳前男友怎樣啊、對妳不好│││││啊,知道妳懷孕後還不接妳電話,愛理不理的,直│││││說他在忙,拿掉小孩連一通電話慰問都沒有,就連│││││分手當天,還不是我們叫妳不要讓他睡妳家,不然│││││妳就真的是不用錢的妓女了(別忘了,妳還倒貼他│││││咧,從妳告知的算算,哇!還不少錢ㄟ,我沒聽別│││││人說喔,可是妳說的哩),…遊戲結束啦,最佳女│││││主角,婊到最高點一戲,如果開拍會找妳的。│├──┼──────┼──────┼──────────────────────┤│2│98年3月18日│卡到陰,哇!│…妳嘛幫幫忙,要裝也不要在知道妳是個爛底的人││││叫姐姐咧│面前裝啊,破麻再怎麼樣也不可能成為在室的,爛│││││梨再怎麼樣也不可能成為高級蘋果…│├──┼──────┼──────┼──────────────────────┤│3│98年3月30日│真的是小白癡│爺爺、奶奶,妳們家孫女真的是有夠不要臉的。不││││,我會原諒妳│是我要講,這樣不就是真的了,你們都看到了吧,││││的│我都沒有說是哪位(連姓楊的都沒說),對號入座也│││││太徹底了,讓我想說妳孫女也沒這麼賤都不行,兩│││││位老人家不要跟我下跪,不對的是那位,你們哭也│││││是應該的啦…哎呀呀,妳幹嘛跟我下跪哭著說對不│││││起啊…妳要跪的應該是對妳奶奶跪對妳奶奶說對不│││││起,因為妳奶奶就是妳口中那位老老妓女(這個只│││││適用於提出者寶寶本人,不是每個人都適用喔)…│││││孫女濫交,墮胎拿小孩,倒貼男友,好厲害喔,唉│││││,生了不養不教,其實也有錯啦(應該不能說老人│││││家的錯,是爸媽的問題)……愛的教育也是要看人│││││的,難怪教育會失敗…不要再作賤自己囉…可悲的│││││小白癡…超渡妳的小孩…│├──┼──────┼──────┼──────────────────────┤│4│98年4月1日│也太不如了吧│唉,真的是聽不懂人話ㄟ,我家兩隻貓都還聽得懂│││││滾開&過來,身為人搞的比畜牲還不如,唉,是沒│││││人教嗎?該罵爸媽嗎?還是爺爺奶奶?│├──┼──────┼──────┼──────────────────────┤│5│98年4月10日│妳要當畜牲嗎│…自己墮落也就算了,還把 楊氏 祖宗都丟光了…沒││││?│有家,沒有爸媽,不是妳的錯,妳要賤,妳要男人│││││,妳要墮胎,別人管不著…而且我也沒這麼閒,不│││││像妳住海邊,而且更不像妳這麼不要臉,死都要來│││││這丟臉…是人的妳,我不希望你再來喔(不要懷疑│││││,我就是在趕寶寶您),千萬不要讓這裡的人說妳│││││比狗還不如喔…p.s妳千萬也不要說我沒資格管妳│││││的事,這點我知道,但是,妳如果再來,大家都會│││││看的到,我只是在趕一隻比狗都還不如的畜牲而已│││││(我沒罵妳,要不要當看妳自己而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