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97年度訴字第209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3日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已於97年9月15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99年10月下旬某日、99年11月間某日、100年3月底某日、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8日更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於101年3月21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1年12月6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2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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